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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参与价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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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量只能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所谓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量的观点,实质上无非是把劳动和供求两个因素同时纳入价值决定,因而在逻辑论证上很难令人信服。本文仪就几个主要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与持“共同决定论”的同志们商榷。
作者 邓国春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5年第1期82-91,共10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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