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始终适用的刑法典。它的公布时间,在法学界和史学界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一九一二年三月十日公布的。这种说法,最早见于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另种说法是一九一二年四月三十日颁布的。这种iL法,最早是杨鸿烈先生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提出来的.这两种观点,都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为什么说《暂行新刑律》不是三月十日公布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必须要搞清两个问题:一是《清新刑律》与《暂行新刑律》的关系。二是三月十日临时大总统命令的内容。就《清新刑律》与《暂行新刑律》的关系言,《暂行新刑律》是从《清新刑律》修改而成的,虽然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但它们是两个法典,是有差异的,主要是:(一)从体例来看。《清新刑律》有两编(总则、分则)五十三章四百十一条,另附暂行章程五条;而《暂行新刑律》是由北洋政府法部将清新刑律中与“民国国体抵触”
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5年第6期125-126,共2页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