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这是当前哲学界普遍承认的说法。我认为外因本身是复杂的,它对于事物发展变化的作用也是多种多样的。并非一切外因都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对于这一问题,我想作一初步探讨。外因作为一事物以外的他事物作用于该事物,它的作用方式可以表现为:或者释放出能量去促成、影响、制约、阻扰、破坏该事物内部要素的矛盾运动;或者以其一部分要素或其内部要素矛盾运动所产生的新要素,直接进入该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过程;或者以其全部或部分要素的整体性矛盾运动直接作用于该事物。先讨论第一种情况。倘若他事物释放出能量去促成、影响、制约或阻扰某事物内部要素的矛盾运动,在一般情况下,这样的外因是需要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因为能量不过是物质运动的一般量度。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1985年第6期82-84,共3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