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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贪污亟需明确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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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合伙经营的单位不断增加,人数和规模不断扩大,新的贪污犯罪也时有发生,如再用以往的解释去适用法律,就会有一部分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处理,我们有必要把其中需要明确的问题提出来,加以研究。一、犯罪主体贪污罪的主体通常有两种人,即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是现在还有不属于上述两类的人员,可以利用职务便利将其经手、管理的财物非法占有。如李某系一农民,八一年,
作者 谈心
出处 《法学》 1985年第1期21-21,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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