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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拒收律师的辩护词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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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对律师的辩护词是否应存入法院卷宗,一些法院在做法上不一致。不久前,承办一诈骗案件,在法庭辩论后、合议前,我将辩护词递交合议庭,法庭不予接受。审判长说:“你讲的,书记员已经记下来了,没有必要留下辩护词”;书记员也说:“要你的辩护词,那么公诉词要不要?我们从来没有这个先例”。其实,这个问题是明确的。早在198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李淳
出处 《法学》 1985年第1期29-29,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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