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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记一起伤害案的审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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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六日,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达县石桥公社街道个体商业者陈华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未上诉。在服刑中,对判决不服,多次申诉。经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杏发现:这是一起错案。
出处 《法学》 1985年第10期25-26,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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