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的溯及力是刑法的时间效力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对其施行前的犯罪有无适用的效力。如果规定有效力,既有溯及力。如果规定无效力,即无溯及力。采用罪刑法定为原则的刑法,认为刑法以不溯既往为原则。如果刑法能溯及既往,就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可分以下四个时期来看。一、《刑法》颁布实施之前,特别是解放初期的刑事立法,均规定刑法有溯及力,严格批判刑法无溯及既往的原则。《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8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用条例之规定。”
出处
《法学》
1985年第11期53-54,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