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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立法的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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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立法、司法机关经过实践,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规、决定、办法;对如何执行法律,作出了一些具体解释,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日臻健全和完备。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毕竟还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反映在某些方面和环节,还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有必要进行探讨。(一) 第一、有的诉讼程序与基本原则有脱节现象。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个基本原则,没有完全得到贯彻。
作者 张传汉
出处 《法学》 1985年第12期8-11,共4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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