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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转租公房牟取暴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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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市场日益繁荣,不少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各种名目的门市部和个体商业户,都在闹市选址营业,房屋的需求量大增。于是,不仅有一些居民把多余私房出租,收取高额租金,而且还有一些国营和集体单位把租用的公房转租他人,牟取高额收入。例如,上海市某纸品厂向国家房管部门租赁座落在市中心的一幢一百三十五平方米房屋作为生产用房,每月租金五十一元三角。1978年,这个厂转产,将一半房屋交与市郊某社办厂作为中转站使用,另一半由其上级领导部门管理使用。1984年1月,该社办厂不再需用此房,就转租他人,先是租给某供销经理部开设门市部,条件是由经理部调拨一辆交通牌卡车和一张市区汽车通行证。
作者 陆全惠
出处 《法学》 1985年第12期19-20,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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