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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审先判”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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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84年第10期刊登的宋反修《从律师出庭刑事辩护次数的减少谈起》,谈到目前有的地方律师出庭刑事辩护的次数减少,其原因与某些法院在审判中存在的先判后审这一弊端直接有关。我认为这个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值得引起司法界的重视。这实质上是如何正确执行审判制度,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七条规定:“凡是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见。
作者 李深尧
出处 《法学》 1985年第3期31-32,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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