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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法律顾问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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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会活动的内容日趋复杂,国际间的各种交往日益繁多。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需要提供的法律帮助必将会多种多样。与此相对应,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形式,也会突破陈规,不断地有新的发展。本文试从不同的角度,对此加以探讨。一、按聘请法律顾问的期限划分,可分为以一定时间为期限的法律顾问和以特定事项的始终为期限的法律顾问。前者,是指合同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从某一个事先确定的时间为开始。
作者 刘诚
出处 《法学》 1985年第3期35-35,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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