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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遗赠协议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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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的老人,特别是鳏寡孤独的老人,因身边缺乏子女照顾,生活发生困难,乃自愿与人订立协议,在生前或由对方供给生活、医疗费用,或由对方扶持照顾,死后则以自己的财产赠予对方。这种情况,是由于实际的需要。对双方有利无害,也可减少社会负担,且符合社会主义道德。
作者 倪洪志
出处 《法学》 1985年第2期34-35,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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