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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和立法的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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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行为的定罪问题,我国刑法已经作了明文规定,但是对非营利性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刑法上则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以致在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定罪问题常常出现意见分歧。现就当前对这类案件的定罪情况和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供今后在刑法中补充有关条款时参考。所谓淫秽物品。
作者 石吉洲
出处 《政法论坛》 1985年第1期50-51,共2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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