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说明了刑讯逼供不仅为党纪、政纪所不容,而且也为国法所严禁。每一个政法工作人员,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刑讯逼供的危害,并在实际工作中坚决摒弃和防止刑讯逼供的行为,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出处
《政法论坛》
1985年第3期33-36,共4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