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从1983年9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来,到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半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各地政法机关,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各方面的积极配合下,依法抓捕、审判了一大批犯有严重罪行的刑事犯罪分子;一些罪行特别严重、民愤很大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以及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受到了严厉的惩处。
出处
《政法论坛》
1985年第3期43-47,共5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