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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社会法学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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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法学派起源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二十世纪西方各国。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1862—1922)在美国系统地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1841—1935)、庞德(1870—1964)。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实证主义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宣扬了法的社会性,否定了法律的阶级性。
作者 潘华仿
出处 《政法论坛》 1985年第3期60-65,共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4

  • 1郭道晖.论我国立法的条件、步骤与方式(上)[J].法学,1986(6):6-9. 被引量:3
  • 2(美)庞 德著,曹玉堂,杨 知.法律史解释[M]华夏出版社,1989.
  • 3[法]勒内·达维德 著,漆竹生.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 4[英]梅因,H·S 著,沈景一.古代法[M]商务印书馆,1959.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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