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法学派起源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二十世纪西方各国。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1862—1922)在美国系统地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1841—1935)、庞德(1870—1964)。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实证主义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宣扬了法的社会性,否定了法律的阶级性。
出处
《政法论坛》
1985年第3期60-65,共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