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体概念这个问题,除了应从理论方面加以考察(见本刊今年第三期,章沛:《具体概念问题提出的理论根据》)外,还应从另一个角度,即现实方面来加以考察,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它的现实根据是什么?我们可从四个方面加以论证.第一,对象是具体的,所以反映对象的概念也应该是具体的.对象是具体的,这个命题可以说是具有公理性质的,因为作为一个现实的对象,它总是具有多方面的,是许多规定性的复杂的组合.作为思维的对象,更为多数的,则是一群、一类的对象.一群、一类对象比一个对象具有更多的方面,更多的规定性,这是不言而喻的.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1985年第4期77-81,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