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本文就这项原则形成过程、它的内容和优越性以及当前应注意解决的问题,谈些粗淡的见解。 一、“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把“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明文规定为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 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出处
《社会科学》
1985年第7期30-32,26,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