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体制改革了,组织机构和思想作风也要改。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为人民服务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扫除机构重叠、人浮于事、职责不明、互相扯皮的官僚主义积弊。这里十分明确地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行各业提出了组织机构改革的要求,并阐明了机构改革的原则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机构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改革。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建五年来,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推进地方政权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它毕竟还很年轻,缺乏经验,无论是自身建设还是其职权作用的发挥,都处在摸索与“过渡”之中。本文拟就其机构改革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出处
《学术交流》
1985年第2期9-1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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