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认为,要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法学体系,主要应该遵循下述原则:第一,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应该与我国国家管理体系相适应。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管理(确切地说,是国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即行政关系)。应该说,行政法学的体系应该与行政法的体系相适应,而与国家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则应该是行政法的体系。在这里,我们之所以提出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应该与我国国家管理体系相适应。
出处
《学术研究》
1985年第1期109-110,共2页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