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几年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价值决定的关系上,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有的同志主张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有的主张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还有一些同志主张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在许多论点中似乎存在一个共同的认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价值量是两个不同的数量,或者说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算标准是彼此不同的。这一点值得研究。从理论上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是一个一定的量,不能是两个。
出处
《财经问题研究》
1985年第3期33-38,60,共7页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