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苏联经济法学派与民法学派五十年的争论及其经验教训(连载) 被引量:5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苏联五十年代中期以后的法学界在比较客观地评价1931~1937年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思想时指出,它在社会主义经济的组织管理的法律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核算制等法律问题的理论探索方面是作出了一定贡献的。但是,它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严重缺点。它完全吞并了民法,把主要的民事权利主体——公民只看成是“劳动消费者”。在两卷本《经济法教程》中,只在最后一章以极有限的篇幅简略地论述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制度。金茨布尔格后来自己也承认,经济法学派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社会主义成分的法律关系问题时,对民事权利能力、个人所有权、继承权等问题的解决显然是不正确的。他说:“在苏联,把‘私人’解释为‘劳动的消费者’,是不正确的。
作者 陈汉章
出处 《中国法学》 1985年第3期60-64,共5页 China Leg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70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2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