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国家所有权,其基本内容,应当是国家对全民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受益和委托经营等项权能。这都是国家所为的占有、使用、处分、受益和委托经营。如果这五项权能同时分离了,国家所有权就完全丧失,不存在全部暂时分离的问题。我们的国家,是全民财产的体现者、所有者,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而是根据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等等,也就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把财产分别交给社会主义组织(如企业)去经营管理。
出处
《中国法学》
1985年第4期32-34,共3页
China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