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七讲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履行(下) 四、经济合同履行的担保经济合同履行的担保,也称经济合同的担保。系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保证法人之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切实履行的一种法律形式。经济合同的担保,从法理来说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这一经济法律关系不能独立存在。它的存在以经济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经济合同的担保,渊源于民法的债的担保。早在罗马法中,就有“废罢诉权”的规定。所谓“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得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资产阶级民法典,继承并发展了“废罢诉权”,使之具有更明显的预防性质,设立“代位请求权”。除专属于债务人人身权利外,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即使债务尚未到清偿期,也可以为保护其权利,预先防止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而采取保全的行为。
出处
《财经问题研究》
1985年第1期85-89,共5页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