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社会的奖金是按劳分配的补充(或辅助)形式,它的实质是超额劳动的报酬。这个观点已经广为流传,成了定论。但笔者有不同的意见。进一步弄清楚这个问题,对于工资制度的改革是有意义的。首先,我认为如果说存在超额劳动这样一个经济范畴,或者说假定存在这样一个范畴,对提供了超额劳动的劳动者给予奖金,虽然在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是贯彻了按劳分配,但实际上在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却偏离了按劳分配。我国现在实行的工资制度是等级工资制。同级劳动者的工资,是根据他们可能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平均量来确定的。从平均量本身的含义来说,既然是同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平均量,其中必然有一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大于这个平均量。
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85年第1期62-65,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