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五十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对工业企业成本的考核,一贯以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作为主体指标,同时辅以全部产品计划成本降低率和产品单位成本。但事实上,后者形同虚设,不起多大作用,在考核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无疑是前者。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可比产品成本考核制度的弊病日益加深,包括: 第一、可比产品成本考核的固有缺陷。 1、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的界限模糊不清,其划分缺乏科学性。它们的划分在形态上是相刘的而不是绝对的。
出处
《经济与管理研究》
1985年第5期12-14,64,共4页
Research on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