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后备基金。财政和保险是我国经济补偿的两条重要渠道,两者各有特点,各有不同的作用,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有的同志认为发展保险事业虽然是必要的,但会“挤财政”,影响财政收入,因而主张将保险交给财政来办,把保险收入直接纳入财政收入的范围;或者保险仍由保险公司办,但公司所获得的利润要大部分上缴财政,由财政统一分配(这是目前的实际做法)。
出处
《经济研究》
1985年第7期47-49,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