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刑事损害赔偿就是刑法上的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三种:(一) 国家对冤狱的损害赔偿;(二) 国家对犯罪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赔偿;(三) 犯罪人对于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刑事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产生比较早,在古代奴隶社会的文献中已经看到。在原治社会,有一种和解制度,即由侵犯他人利益的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以代替私人报复的制度。当国家政权的发展尚未达到能够将刑罚的制定与执行的工作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时,在这一阶段,和解或赎罪乃是最常见的方法。后来,损害赔偿就被规定在国家法律之中。
出处
《学习与探索》
1984年第1期47-53,共7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