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凡在论及洛克“第二性质”学说时——不论说它是唯物的或唯心的——总把它归属于本体论的范围加以探讨。本文的观点是:该学说是在认识论意义上提出的,它旨在说明认识的发生过程在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国内大多数教科书认为洛克的“第二性质”是主观的,是他背离唯物主义反映论的重要表现。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二性质”是客观的,科学的发展证实了这一点。对第一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第二性质与第一性质一样,都是物体的客观属性而不是主观观念。第二种观点虽很有说服力,但笔者也存有一点疑义。
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4年第6期31-33,共3页
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