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不同刑种的数罪并罚不应当“换算”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数罪必须并罚,但是,对于判处不同刑种的数罪应当怎样并罚?在不少教科书上提出:“如果所犯数罪中,有宣告有期徒刑的,有宣告拘役的,有宣告管制的,应当先将拘役和管制都换算成有期徒刑。
作者 谢甲林
出处 《法学》 1984年第2期28-29,共2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