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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也要注重调解”的提法不妥——与王叔平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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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八三年第十期王叔平同志在“执行程序中也要注重调解”一文中主张调解“不但应贯穿在审理过程中,而且还应当贯穿在执行程序中”。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着重调解”这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只能适用于审理过程中,而不适用于执行程序中。
作者 金信年
出处 《法学》 1984年第3期27-29,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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