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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和提出证据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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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在刑事证据理论中,通常人们对于“证明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未加区分。我认为,应当把二者区分开来。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出证明主张,并举证证明的责任。证明责任在不同的证据制度下,含义各不相同,但从总体上讲,都包括三个方面的责任;第一,提出证明主张,第二,收集或提出有关证据,第三。
作者 刘金友
出处 《政法论坛》 1984年第4期9-14,共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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