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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应排除营利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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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第十期刊登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否从事营利活动》和编者按,读后颇能引起人们的话题。我们安徽省的滁县地区曾进行国家机关办“公司”的试点,由机关负责人兼任董事长,引起机关干部的强烈反映,不少人不同意搞此类活动,认为这是抓末丢本,不务正业,会干扰机关的正常活动。
作者 蔡德森
出处 《法学》 1984年第12期10-11,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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