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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继承客体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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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客体,民法学界传统的观念是,主要指公民的生活资料,同时也包括少量的生产资料。这种观念,看来已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近几年来,独立生产经营的农村专业户、城乡个体户逐渐增多。农村中,由于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往往一家农户就是一个生产组织,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专业户。
作者 李秋良
出处 《法学》 1984年第12期25-25,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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