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在《关于苗族的“习惯法”问题》(见《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2期,以下称《问题》)文中,就苗族鼓社,议榔的起源和性质问题,谈了初步的看法。认为鼓社、议榔源于苗族的母系氏族时代,本来意义的议榔不是习惯法,更不是法律。李廷贵、酒素同志《答“关于苗族的‘习惯法’问题”》(载《贵州社会科学》1984年第1期,以下称《答文》)一文,对此提出异议。这里,主要就《答文》的不同看法,谈一些认识,就教于李、酒二同志及各位读者。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1984年第3期30-37,共8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