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婚姻纠纷,不论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还是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属于事实婚姻的为数不少。对于事实婚姻的处理,司法实践部门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不外三种:一种认为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不予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事实婚姻之所以产生,有其历史原因,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对此还应加以保护,否则会造成社会上婚姻关系不稳定;第三种意见则主张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应以一九八一年新婚姻法公布执行为界限,在此之后发生的事实婚姻,不能承认其有效,一方提出解除。
出处
《法学》
1984年第8期32-33,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