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团伙是否共同犯罪的一种独立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同,解释互异。我国刑法学界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犯罪团伙等于犯罪集团,前者用于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文书和新闻报导、政策文件中;后者为法律用语,用于司法审判业务中。另一种观点认为,团伙是犯罪结伙与犯罪集团的总称,它既有犯罪结伙的特征,又兼有犯罪集团的特征,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形式。笔者认为,尽管目前刑法理论中尚未普遍使用犯罪团伙这一新概念,而只有犯罪结伙、犯罪集团这些原有概念,在刑事立法用语中也未采用“犯罪团伙”一词,然而复杂的社会生活已经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有相当数量的共同犯罪案件。
出处
《法学》
1984年第6期22-23,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