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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被害人代理不限于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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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可以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暂行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已不断出现。但是律师应从何时起接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权限又到何时终止,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上也有不同的做法,多数人认为,代理应限于审判阶段。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即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都可接受代理。
作者 吴国荣
出处 《法学》 1984年第6期47-48,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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