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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类型及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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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辩证矛盾的含义是确定的,是一切矛盾所共有的,即对立双方互相依存、互相包含、互相排斥、互相转化。但是具体的现实的矛盾又表现为特殊的多样性。根据矛盾的不同特点,笔者把矛盾分为质型、重型和关系型三类。 质型矛盾。质型矛盾,是指一切事物的两种相反的质或性质相反的两个事物之间形成的矛盾。例如:作用与反作用、阴电和阳电、生与死、奉命与反动、雌性与雄性、真理和谬误的矛盾等等。这就是说,矛盾双方各是事物的一种质,而且二者正相反,形成了又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由于事物是多样性质的统一体,但是发生矛盾的仅仅是正相反的两种质,除了发生对立关系的两种质之外,还有其它许多质,因此,应该注意,质的对立,不是整个事物的对立,而是事物的两种质的对立,例如雌性与雄性的矛盾。某种动物或某种植物除了雌性和雄性的性质之外,还有其它的质。
作者 孙奎贞
出处 《河北学刊》 1984年第3期105-106,共2页 Hebei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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