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贸企业向国外销售商品时,经常遇到延期收款的情况,即外贸部门俗称的“放帐”。延期收款则必然涉及到一个延付利息的问题。出口方因延期收款增加了资金占用,也就相应增加了利息开支或减少了利息收入(外贸企业多为贷款户,故以下均以利息开支陈述),这部分开支应由购货方给予补偿。目前,外贸部门一般多采用在货款外另加延付利息或提高一定比例的售价来获得这部分补偿。但是,由于现行外贸会计制度对这个问题的核算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各企业对延付利息的会计核算方法多样,口径不一,造成一定范围内的核算失真,从某种程度上说还鼓励多做延期收款的交易。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核算方法进行探讨,加以统一,以提高核算的正确性。
出处
《国际贸易问题》
1984年第2期60-61,共2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