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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冶金厅转发冶金部《关于调整部分钢材产品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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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物价局、省冶金厅8月9日,以(84)赣价工字第99号文件,向各地、市物价局,各钢铁企业,转发了冶金部《关于调整部分钢材产品价格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对贯彻【关于调整部分钢材比价的清示报告】的通知》,并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作了如下规定:一、(84)赣价工字第79号、(84)赣冶财字第386号文联合制订的冶金产品临时出厂价格,以及(83)赣价工字第184号、196号、213号;(84)赣价工字第21号文制订的九江、丰城、吉安等钢厂的钢材临时出厂价格,除高炉猛铁、低炭盘条、热扎普碳薄板、普碳冷带的临时出厂价继续执行,焦炭、钢锭钢坯执行至八月十四日止以外,其它钢铁产品的临时出厂价格均自七月十五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二、这次部分钢材价格的调整,是全国统一进行调整的。企业执行全国统一订价有困难的,仍可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17号文件规定,申报临时出厂价格。
出处 《价格月刊》 1984年第9期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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