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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业厅 省物价局 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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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市商业局、物价局,各县商业局、供销社、物价局:为了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运用价值法则,搞活商品流通,以促导农村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供销合作社商业价格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改革。为此,作如下规定:
出处 《价格月刊》 1984年第7期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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