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有些机电产品出口采用“含佣价”已达到占其出口总额的60%。因此,如何计付佣金,直接影响我方的外汇收入。按照国际贸易中的习惯,计算佣金是以F.O.B.价格为基数,即佣金=F.O.B.价格×佣金率。例如F.O.B.价格为1,000美元,买卖双方议定的佣金率为5%,则佣金为1,000美元×5%=50美元。这种计付佣金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应用。我出口机电产品的交易,大部分以C.I.F.或C.&.F.价格成交。出口合同中普遍使用在“一揽子价格”基数上计付佣金。如C.I.F.C 5%5,000美元,佣金为5,000美元×5%=250美元。这种计付方法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佣金款额又按既定的佣金率计付了佣金,代理商得到“双重佣金”。
出处
《国际贸易问题》
1984年第5期57-58,共2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