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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提单的性质与作用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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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通常所说的租船提单,是指船方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BILL OF LAD ING UNDER A CHARTER,PARTY OR 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 ING)。船租双方订立的船租合同是一种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运输契约,而不是表示已经收到有关货物的收据。它和提单不同,提单是一种已经收到货物的收据,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同时,又是一种运输契约的证明。因此,在租船运输情况下,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仍需另外出具提单,即租船提单。租船提单不同于一般的班轮提单,因为受其租船合同的约束,因此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它不具有班轮提单所共有的性员与作用,也不能作为解决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索赔和划分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但在一定条件下。
作者 黄天文
出处 《国际贸易问题》 1984年第3期56-,59,共2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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