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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青少年犯罪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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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台湾省面临的一个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台湾省的青少年犯有它特定的概念。根据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十二岁以上十八岁未满”之罪犯,十八岁以上则视为成年犯之例。又依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五十八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满十二岁之人有触犯刑罚法令之行为者,由少年法庭适用少年管训事件之规定处理之,与一般少年犯之情形无异”。
出处 《台湾研究集刊》 1984年第1期122-133,共12页 Taiwan Research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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