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时期来,我们在讲农村中的分业问题时,总是习惯地沿用“农林牧副渔”,即所谓“五业”的提法。因袭相传,习以为常,也就不认为有什么问题了。其实,细想起来,这个提法并不准确。首先,农、林、牧、渔诸业都有明确的内容,从狭义上讲,不会有相互交错,混淆不清的情况产生。惟独这个“副业”并没有固定的内涵。就象有的辞书上说的,副业“一般是主业以外的生产事业”,“是指农、林、牧、渔以外的其他生产事业”;是“主业以外的生产或服务活动”,是“农业生产单位及其成员所从事的为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服务的附属生产”,包括运输、采集、捕捞、狩猎、农副产品加工、手工业以及其他不属于农业的附属生产。总之,所谓“副业”者,一是主业以外,二是内容很广。这样,此地以粮食生产为主,其他生产只能是副业;彼地以渔业生产为主,其他生产也只能是副业。副业生产的内容,因地而异,从全局来看,作为一业的“副业”并不存在。而且农、林、牧、副。
出处
《浙江学刊》
1984年第4期18-18,共1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