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贸易中,定期分批装运条款是一条常见的条款。从我们湛江口岸出口的公司和出口的货物看。这一条款最多的是见诸于土产公司的山货类。定期分批装运条款,往往规定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有的按月分批,有的甚至规定每批装运的具体日期),分批装运某种货物给信用证的申请人(买方)。对这种条款的执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90)的第36条作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装货,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货物皆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据此,受益人(卖方)如因某种原因(如货源不足、备货不及。
出处
《南方金融》
1984年第3期35-35,共1页
South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