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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扩大信贷业务范围。凡国家计划兴办或国计民生急需、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应积极参与。有些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可由几家银行联合搞"银团"贷款。积极开办购房、修房和耐用消费品信贷。二、下放信贷管理权限。流动资金贷款在包干范围内,省有权适当安排,灵活调剂。固定资金贷款管理权限应下放。三、有控制地开放和引导商业信用。对便利商品交易、疏通流通渠道、扩大购销业务、促进生产发展和刺激人民消费的商业信用,应允许存在。要开办票据贴现和对买方、卖方贷款业务给予支持和引导。
出处 《金融研究》 1984年第11期62-65,共4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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