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各地银行正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在清查“水分”的基础上,对商业三级批发和零售企业,核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对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核定商品周转库存限额(简称“核定资金”,下同)。同时,对商业企业要实行“存贷分户”,管理,这在国务院批转的银行报告中也做了明确规定。“核定资金”工作如何搞,“存贷分户”又该怎么进行,通过“核定资金”和“存贷分户”又如何把商业信贷资金管好用好,下边谈点个人看法。
出处
《南方金融》
1984年第8期25-30,共6页
South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