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认为黄友林同志提出的家庭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根据不足。恩格斯说过,“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庭经济变为社会的劳动部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2页)这是指的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后的情况。另外,氏族制度下的家庭也不是经济组织形式。那时,夫和妻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家庭一半包括在氏族内,一包半括在妻子的氏族内,经济生产不由家庭来承担,而由氏族来承担。
出处
《社会》
1984年第1期36-37,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